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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12條之一及第12條之二的附帶決議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5

針對現行多面臨為數不少的未成年子女被父母指定為貸款連帶保證人,長大後卻背負巨債之相關個案層出不窮,徒增民怨。因此,針對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金管會應於六個月內清查完成所有銀行具有未成年連保案例情況,並請銀行檢討徵提其為保證人之合理性,研訂改善方案,以保障該等未成年子女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