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職業訓練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5
針對技能檢定職類繁多、業務龐雜且極專業,技能檢定辦理職類及參檢人數均逐年增加,截至99年4月底止,檢定職類達171種、平均每年達50餘萬人,足見技能檢定涉及層面甚廣。另因政府人力不足,僅能洽商各級學校、團體、職訓機構等單位辦理,各該單位或因有既定任務無法全力支援,或因場地、機具設備不盡完善,致檢定時間難於掌握,檢定水準亦難免偶而參差不一,影響檢定成效及其公信力。然而,現行有關技能檢定之規定,僅以本法5條條文(第六章第31條至第35條)作為明定對技能檢定及發證做相關之規範,與德國、日本、韓國、澳洲、瑞士等國家相較,法律制度架構實欠完善,實難因應社會急遽發展與適應目前技能檢定業務之實際需要。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31條,以及增訂第31條之1,明定技能檢定之主管層級、機構或團體之辦理資格(明定民間自行辦理技能檢定之法源,並避免技能檢定業務委託民間或由民間自行辦理時可能發生之缺點,有必要對於民間委託機構加以管理,透過認證機制,以提升其專業的效率與品質),以及增訂第39條之1,增訂相關罰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健全技能檢定之制度,提升技能檢定之管理品質,符應當前技能檢定業務之實際需要。【讓各類的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專業認證制度普遍化,推動我國全面證照制度,有利於我國人力素質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