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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08

針對現行財政部逕自以行政命令就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相關函釋,科人民以稅賦責任,此舉紛遭大法官會議解釋認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監察院予以糾正,損及拍定人權益的違憲之舉可資明確。惟財政部迄未能徹底解決此違失。有鑑於此,在避免影響拍賣公平性及拍賣程序複雜化所肇致拍賣糾紛之前提下,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六條,將營業稅款之徵收,比照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即就法院拍賣受償金額賦予當次交易行為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效果,以保障人民權益,並避免債權人及債務人受到更不利影響,且可達到政府增加稽催效果之目的,真正改善現行違失,並落實租稅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

【通過條文內容: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