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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修正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3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由不動產經紀業者於三十日內向政府機關登錄其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且為免民眾產生「申報交易之價格可能移作稅捐機關課稅使用」之疑慮,參考統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者,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