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3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將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於三十日內向政府機關登錄成交案件資訊,並在兼顧營業秘密及消費者隱私之前提下,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且申報之交易價格,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並得公開或提供查詢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使用。若未依規定辦理資訊登錄者,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按次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