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國有財產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14
針對現行國有土地運用與管理有欠妥當,近二年(民國99年、100年)分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凸顯政府對於國有財產之充分有效利用、統籌調度功能,以及多元化之開發管理模式均亟待強化。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對公用不動產用途廢止後,仍遲不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情形時,賦予國有財產局得變更之權,以及明定政府對於無預定用途且達最低開發利用面積之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不得隨意將之標售,降低養地囤地、哄抬與炒作地價與房價之機會,以提升國有財產之管理效益,並落實居住正義之政策美意,保障民眾權益。【通過條文內容:第三十三條: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第三十九條:照案通過(... 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第五十三條: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500坪以上國有地禁止標售法制化,防止建商養地囤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