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24
針對我國現行對於罕見疾病之審議認定包含「罕見性」、「遺傳性」及「診療之困難性」三大原則,惟參諸美國與日本對罕見疾病之採認,皆僅就罕見性(疾病盛行率)、嚴重性、無其他治療方法有所要求,對於是否為遺傳性疾病,則在所不問,認定範圍明顯較我國為寬。有鑑於美國、日本對罕見疾病之認定,並為兼顧非遺傳性罕見疾病患者之權益,爰增訂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明定罕見疾病審議認定之標準包括罕見性、嚴重性及診療之困難性,但不以遺傳性疾病為限,以擴大罕見疾病之認定範圍,以使更多患有罕見、嚴重、診療困難之罕病患者能獲得完善的醫療照護之照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