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強制執行法第一條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24
針對現行銀行為迫使債務人償還債款,常透過催收或聲請強制處分債務人資產等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積欠款。然而,部份銀行往往挾合法之名,罔顧債務人之基本權益,導致債務人因積欠小額債款,卻須遭查封甚至拍賣其賴以維生之不動產,且該資產總額往往高出其債權額甚多,其執行不僅與比例原則相違,更可能造成難以挽救的家庭或社會問題。惟本法乃法院執行單位為保障其債權,得以聲請就債務人之資產取償,其執行標的包括有動產、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對債務人權益影響甚大,卻缺乏對比例原則之相關規範,致無法有效防止上開問題發生。有鑑於此,爰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之規範,提案增列本法第一條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並保障弱勢民眾之基本生存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