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提案]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24

針對現行法院拍賣不動產過程中,有關不動產狀況的資訊揭露未臻詳實,使拍定人點交後發現其所購得之不動產存有如非法佔有鄰地、曾發生自殺或他殺等非自然身故等情況。事後法院卻僅以「法院對其拍賣標的並不負瑕疵擔保之責」為由,將引發的爭議與產生的損失皆逕由拍定人自行承擔,嚴重損及拍定人權益。雖然現行本法明定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前,應先期公告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等,惟法院對於拍賣標的之資訊公告內容未臻完善,致拍賣不動產資訊公告往往流於形式,缺乏實質意義。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八十一條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前,應先期公告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已知可能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使用效益而應記明之事項,如有資訊未明且有調查之必要者,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其他相關事項,以促使其善盡拍賣不動產資訊充分揭露之義務,保障民眾權益,降低交易糾紛,增進民眾對法院的信賴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