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24
針對近年勞工保險現金給付請領件數平均每年達數十萬件,然而逾請求權時效之勞工保險現金給付平均每年約有數百件,其中有七成屬於失能給付類。惟參酌稅捐稽徵法第21、23、28條,以及民法第125條、行政程序法第131、149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9條等法律規範發現,無論是人民對政府之公法請求權行使,抑或是政府對人民行使公法請求權之行使時效規定均有五年至十五年不等之規範。而本法卻將人民向政府行使公法請求權時效限縮為二年,明顯侵害民眾權益甚鉅。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卻對相關知識資訊不甚瞭解,因此其消滅時效應是不對稱的,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有鑑於此,衡酌當前相關法律對公法請求權之規範,以及失能給付逾請求權時效比例甚高等實務現況,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十條,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延長為十年間不行使方得消滅,以真正保障弱勢民眾之權益,方符公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