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2/24
針對台灣婦女近年生育率創新低,從民國98年每位婦女平均生1.03個小孩、全球倒數第二,民國99年降至0.895,變成全球最低。根據國民健康局的研究結果指出,台灣六成已婚婦女第一次懷孕是不在計畫內,其中2至4成會人工流產,這很可能是造成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的原因之一。有鑑於現今社會風氣轉變,導致施行人工流產之情形有日漸增加之趨勢,為有效控制施行人工流產的正當性,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明定除有醫學上理由外尚須有相當之醫學上證據可以證明、支持其理由,始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或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為由,抑或經二名以上醫師或一名醫師及一名心理諮商師診斷確有相當理由,始足認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依懷孕婦女之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以降低不當的人工流產現象,促使國人重視計畫生育、尊重生命的價值觀念,並改善生育率低迷的現況;同時,另針對為加強嚇阻非法實施人工流產之行為,亦修法提高罰則,以收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