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所得稅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01
針對現今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目的,主要乃是在兩稅合一前提下,能夠落實企業股利的發放,並將該發放效果反映於綜所稅的稅課收入上,以平衡兩稅差異。然而,當營所稅率調降為17%時,勢將擴大兩稅差異,使得企業傾向不發放股利的行為提高,此舉不僅使一般小股東權益受損,更會扭曲稅制的公平性,增加國庫負擔。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六、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三條之二,以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將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高為未分配盈餘加徵15%營利事業所得稅,縮短營所稅率與綜所稅率之差異為配套,以為現行未分配盈餘之290億元的稅課收入,再行增加逾百億元稅收,平衡營所稅率調降之稅收損失,亦兼顧租稅正義,以維護國家整體租稅體制的完整性與公平性,方符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