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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02

針對道路水泥分隔島上所掛設之反光警告標誌之高度、數量,以及塗佈反光漆與安置黃色塑膠分隔棒等安全設施,均缺乏明文與統一規定,不僅缺乏事先防範的周延設計與規範,且極易因此危及夜間行駛安全,而產生交通事故,影響人民生命財產權益甚鉅。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的目的,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俾使相關權責單位於設置與管理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能有所依循,降低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