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提案]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25

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叢生,政府因應事故時皆面臨因源頭資訊不足,導致自問題食品尋獲、追蹤危害因素所可能散布之任何端點、回收產品、矯治問題或預防危害等系列管理措施,皆出現未能及時且有效處置而產生社會疑義,擴大民怨。目前我國對於監測、檢驗和管理食品安全衛生之實施方法雖與國際作法相當。惟該等方法主要針對加工環節進行控制,卻未能有效連結食品供應鏈各端點,故國際上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均朝向建立「食品履歷」制度(food traceability)。有鑑於此,基於食品衛生之管理或國民健康之維護,爰提案新增本法第七條之一,明定食品履歷系統之法源;新增本法第十四條之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類別,強制食品業者建立食品履歷且建置食品履歷追溯系統資訊平台;新增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明定建立食品履歷系統之相關罰則,以確保民眾食的健康、加強食品源頭管理,並提升我國食品國際競爭力及危機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