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18
針對近來因市地重劃過程未臻周延,致後續的都市更新或開發推動過程爭議不斷,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六條,將市地重劃階段分為二階段,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預定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須於六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予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併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反對意見及主管機關不能採納之理由,再行提出正式的市地重劃計畫書送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並於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期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同時並降低土地所有權人對市地重劃計畫書表示反對之門檻,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面積達三分之一表示反對時,即得以書面提出反對意見,期以改善市地重劃過程之缺失,降低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或開發之衝突,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