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3
根據監察院民國100年之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基於最低稅負制之實施,雖已部分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惟就稅制公平性與完整性,仍顯不足。為配合所得稅法修正後所實施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機制,本條例亦有必要併同檢討與修正。有鑑於此,爰提案擬具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明定營利事業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及期貨交易所得稅時,除維持現行最低稅負制外,並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率,同時參考澳洲、美國、法國與日本立法例、監察院報告以及我國過去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作法,訂定長期持有的優惠措施,另為避免重複課稅,遂將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排除適用於本條例之規範,期以在對資本市場運作衝擊較小的情況下,落實量能課稅原則,維護資本利得稅制的公平性與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