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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3

根據監察院民國100年之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基於最低稅負制之實施,雖已部分實施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惟就稅制公平性與完整性,仍顯不足,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應予檢討實施的可能性。有鑑於此,爰提案擬具本法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同時並參考澳洲、美國、法國與日本立法例、監察院報告以及我國過去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之作法,訂定長期持有的優惠措施,期以在對資本市場運作衝擊較小的情況下,落實量能課稅原則,維護資本利得稅制的公平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