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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案]民法第1011條條文修正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04

針對現行本法已修訂採行分別財產制精神,債權 人為追討債權而援用本法第1011條文,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律效果,以代位行使本法第1030之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本法第1030之1條文之立法原意無非係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公平保障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之弱勢一方。從而,如使債權人因適用民法第1011條規定,進而得以代位行使民法第1030之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有悖於民法第1030之1條之立法原意,進而衍生複雜的經濟與社會問題。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1011條,限定在夫妻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始有適用,以符合本法第1011條之立法背景,並確保本法第1030之1條之立法原意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