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案]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15
根據監察院及司法院之調查統計,財稅機關對於租稅解釋函令爭議所生案件為大宗,目前我國租稅的爭訟案件,有達九成以上係因「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且因本法實質課稅原則缺乏一般性規範,均由稅捐稽徵機關解釋稅法之適用時被引用,甚至濫用,不但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更讓人民往往無所適從。有鑑於此,爰提案參照法
國立法例,修訂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界定稅捐規避行為之法條文義、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規避行為之認定應負舉證責任、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實質課稅原則的協力義務範圍、建立外部機制參與判斷稅捐規避行為之認定,以及稅捐規避行為之認定不宜由稅捐稽徵機關各自為政,應由財政部統一見解等相關規範等,透過一般性之法律規範,始能避免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衝突,以紓減訟源,並保障徵納雙方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