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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15/02/04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不可抗力事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過失之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死亡,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通知義務 )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