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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刊載者:賴士葆委員 刊載日期:2007/01/10

第九條 (保險經紀人之意義 )  

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