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尤委員清針對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
例」,在實際執行時存在許多疑點及法令上的灰色地帶,
為使確保金融重整的程序能順利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1.根據財政部官方網站中對於金融重建基金的說明,「金
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金融服務不中斷”及”
確保存款人權益”為重點,對此本席認為非常不恰當。此
基金應該著眼於如何藉由公共基金確實整頓金融環境,而
非以”確保存款人權益”為前提。因為確保問題金融機構
存款百分之百受到保障的同時,也隱含了由社會大眾共同
分擔這些存款人損失的概念。如此一來,政府等於間接鼓
勵民眾在存款時不必篩選銀行,而金融機構的經營者也會
心存僥倖,因為屆時政府自然會以概括承受的方式來處理
營運上產生的鉅額損失。
2.金融重建基金於90年度共處理36家淨值已成為負數之基
層金融機構(7家信合社及27家農會信用部),處理費用高
達767.57億,為避免這批鉅額款項造成另一個金融黑洞,
行政院應詳細說明(1)資金挹注的細部程序:金融重建基
金在賠付問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非存款債權時,賠付項目
的細節為何,此外被接收之金融機構在接受資金時會計上
如何認定;(2)接管金融機構的標準為何?此外如果同時
有多家基層金融機構需要接管,由何人排定處理的先後順
序?關於此點,財政部有必要提出具體的規範和依據。
3.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中規定,調整後淨值為負
數者,即合乎所謂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的條件,此時中央
存保公司便可考慮接手。但本席必須指出,國內的銀行壞
帳認定標準,遠較國際上的基準來的寬鬆,因此外資估算
國內總體不良放款平均落在15%左右,與財政部去年底所
公布的8.16%相去甚遠。本席認為,這種資訊不透明的狀
況是讓外資興趣缺缺的主要原因,過去財政部一再強調金
融國際化的潮流,對於這項壞帳的認定實在不應該採取鴕
鳥心態,遲遲不與國際標準接軌。
4.財政部對於徹底整頓金融壞帳所需的金額預估一再往上
追加,日前李庸三部長在總質詢時表示重建基金明顯不
足,應該要追加到3千2百億才夠,本席認為財政部如果不
將壞帳用國際標準一次估算完畢,日後這種追加基金規模
的事件將會不斷重演,徒然浪費國家公帑。
5.淨值呈現負數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應予宣告破產,解
散及清算。為何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可以持續經營?
法律上有無疏失?在接管這些基層金融機構時,中央存保
公司是無償取得所有權或是額外支付代價。被接管者其社
員及會員是否立即喪失權益?財政部以淨值出現負數為標
準,出面接管這些金融機構,但淨值呈現負數不代表其市
價或公允價值必然為負數,如此一來是否有侵奪他人財產
之虞?倘存保公司接管時已支付代價,其價金如何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