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等問題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4/04/23
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行政區劃、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等問
題尚未達成共識前,中央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之經費補助,
並協調區域各縣市之整合與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一、直轄市之自治為憲法第118條所制定,因此在行政區
劃、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等問題尚未達成共識前,不宜再提
直轄市制度應廢除之主張。
二、在行政區重劃或縣市升格為直轄市等問題解決前,中
央宜對各縣市政府之財政困境先謀求解決之道,特別是:
中小學教育、警政、環保(特別是垃圾處理、污水下水道
等)、縣道以上公路之經費由中央政府負擔;又公務人員
及警察之員額與職等宜依人口數而增減,以舒解人口較多
之縣市人力不足之問題。
三、在精簡省政府功能後,中央政府應加強各區域縣市之
整合發展,以「北北基」、「桃竹苗」、「中彰投」、
「雲嘉南」、「高高屏」、「宜花東」等區域發展觀念,
以建立共同生活圈,協調合作各區域縣市政府,以發展各
地方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