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尤委員清,鑑於我國核廢料之安全處理問題一直未有
明確答案,然核廢料攸關民眾生命安全至極,若不以慎重
的態度面對,一旦發生危害環境或民眾生存之情況,必造
成難以估計之傷害,嚴重影響民生至巨,同時增加國家負
擔,本席在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伴隨核能發電之誕生,核廢料的處理與處置一直就是公認
嚴重的問題,目前對於核廢料的終極處理,任何一個國家
都沒辦法有 一個真正完美的、安全的解決方式。台灣三
座核能發電廠核廢料(特別用過核燃料)之安全最終處理
問題,同樣未有明確答案,本席以為,政府本著保護民眾
生命及生活環境之安全,應當儘早解決這項重大問題,而
當前政府的首要工作,應從三大方面思考:
1.處理的基本原則。
台灣主管核廢料之處理與處置之機關是「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但事實上,原能會對於核廢料之處置卻無法完整
有效的加以管理。此外,台灣長久以來未深入關切核廢料
之管理,以至於相關法令十分不足,相較於美國之「核廢
料政策法」,德國之「原子能法」,瑞典之公民投票等,
顯示台灣官方、民意機構與民間對核廢料之處理與處置不
夠重視。
依據肇禍者負責之原則,本席認為台電公司應對於核廢料
最終處理負擔全部責任,並依此原則立(修)法,加以規
範並課加台電尋找最終儲存場所並逐年提存準備金。
2.選擇最終儲存場所之程序宜透明並交立法院監督,始符
合民主正當性。
核廢料的處理與處置,絕對不單只是技術提昇所能達成。
台灣人稠地狹,一般廢棄物(即垃圾)的最終掩埋場就求
之不得,因此,危害性事業廢棄物或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
的選址過程勢必非常困難,由過去國內核電廠在管理核廢
料的過程來看,有許多興建核廢料儲存場的案例就因為缺
少民意機關的監督,因而處置過程相當粗糙,如1980年,
原委會、台電在蘭嶼興建核廢料儲存場的過程就顯得粗糙
且不公開。
因此本席強烈建議,在選擇核廢料儲存場所時,其程序應
當公開且透明,並交由立法院監督,以符合民主正當性。
3.處理核廢料(特別用過核燃料)所需基金,不宜挪用作
為其他用途。
行政院於75年7月1日規定台電公司應按每度核能發電量提
撥0.17元,作為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以支應未來
放射性廢料處理及除役拆廠的費用。該基金屬於經濟部主
管之「非營業基金」,經濟部邀集財政部、主計處、本會
等單位代表,組成「核能後端營運費用基金管理委員會」
妥為管理。然而核廢料處理難度極高,愈晚處理成本愈
高,目前預估的核廢料後端營運基金規模根本不夠,因此
本席認為,核廢料處理基金不得再挪為其他用途,以確保
未來放射性廢料處理的費用有週全的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