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尤委員清,為加速法規現代化及促進國際司法互助,
特向行政院提出總質詢。
1、加速修訂民法及相關法律。
在民刑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配合司法院改革作適度修正
之後,行政院(法務部)針對刑法及若干刑事特別法(如
洗錢防制法,懲治貪污治罪條例等)已提出修正之法律
案。然而民法修正工作,除夫妻財產制等相關條文作部分
修正外,針對債及物權法之現代化,法務部迄今未提出。
茲舉德國二○○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債之現代化法」為
例,做為借鏡。該國債法改革主要包括下列五個部分:
(1)重新制訂消滅時效規定(<德國民法典>第194條至
第218條);(2)重塑一般給付不能(主要包括<德國民
法典>第275條、第280條至286條、第323條至第326條、
第346條至第359條);(3)在很大程度上更新了買賣和
承攬(<德國民法典>第433條至第479條、第631條至第
651條);(4)在<德國民法典>中納入了法官(造)法
(包括積極侵害債權、締約過錯、交易基礎喪失、出於極
大事由預告終止長期債務關係);(5)吸收了大部分民
事單行法(包括<一般交易條件法>、<上門銷售行為撤
回法>、<異地銷售法>、<部分時間住房使用權契約法
>和<消費者信貸法>)。此外,還通過<德國民法法典
>第312c條轉換了歐盟關於電子商務的第2000/31號指
令。由此可見,這是一個值得取法的改革法案。
2、促進國際司法互助。
目前我國司法權對於境外的刑案幾乎束手無策。國際間之
刑事之司法互助事宜,都以國家主權(特別是司法權)為
依據;而逃犯常藏匿在歐美、日韓、東南亞各國及中國大
陸等地,他們與台灣無邦交,未承認我國為法律國家。在
絕無可能簽訂引渡條約之情況下,尋求簽訂一般性的司法
互助協議,是可行之途徑。
司法互助機制,是經由各當事國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有
關調查、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之協助(例如協
助取得証言、証物、搜索、扣押、解送人犯、凍結資產,
歸還補償等)。目前我國與美國之間簽訂「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2002年3月26日公布實施),就是與無邦交國間第一件刑
事互助協定。在我國目前採取彈性實用的外交政策與措施
下,不失為可行之司法互助機制。目前無邦交國〔日、
韓、法、德、英、甚至歐盟〕皆在台灣設置代表辦事處,
我們可仿照美國模式,逐步建立這種刑事互助機制。
最近立法院已經通過了洗錢防制法,除貫徹掃除黑金犯罪
政策外,並落實類似上述美國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及拓展與
國際間反洗錢犯罪之合作關係,確實展現尋求跨國合作防
制犯罪之旺盛企圖心。但在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後,日
本、德國及其他國家相繼訂立「反恐怖主義法」重懲恐怖
行為之際,我國延宕二年迄未完成反恐怖立法,令人有隔
山觀虎鬥之撼!倘行政院能夠劍及履及先提出「反恐怖主
義法」,以呼應各國制裁恐怖活動,再進一步以反恐為
名,尋求與我國有實質關係之各國簽訂刑事互助協定,則
易如反掌!
OECD推動「禁止在國際貿易中行賄外國公務員公約」並呼
吁各國將跨國行賄外國公務員列為犯罪行為。我國繼二十
九國之後、也修訂貪污治罪條例懲罰對於外國、大陸地
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
活動有關事項之賄賂行為(第十一條)。又立法院在刑法修
正案中特別把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抽出優先審查並通
過、以符合國際間共同防制電腦網路犯罪之法律標準。我
們可以提此類國際刑事立法作為說帖,去遊說OECD及國際
防制電腦犯罪組織,尋求與其會員國建立司法互助。
最近國際間正普遍推動制訂「國際刑法」,針對種族滅
絕,侵犯人性,違反國際法人道原則發動戰爭之犯罪,採
用世界主義之原則,亦即在國外犯罪,不論行為人為本國
人或外國人,皆適用本國法律,也稱為保護主義。並為防
制罪犯長期藏匿,明文規定不適用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消
滅之制度,換言之可對罪犯終身追訴及行刑,不因藏匿而
逃過刑事制裁。依「國際刑法」、各國刑事司法權可走進
他國追緝犯罪、毫無時間限制。除此之外、國際間尚有
「國際刑事法庭羅馬協定」,規定國際法庭審判並懲罰違
反人性人道及國際戰爭法規範之犯罪。
我國在外交逆境中,倘能彈性呼應上述國際法規範而制定
相關內國法律,以此誠意,去喚起國際刑事法界回響,進
一步求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當今國際間刑事法界正為打
擊恐怖主義,防制洗錢、毒品、電腦犯罪等苦籌對策,此
正是台灣刑事司法界投入之好時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