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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處理被占用之國有不動產,採取應有之程序收回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4

本院尤委員清,鑑於國有土地被佔用情形嚴重,而政府多

年來,處理績效欠佳,有怠忽職守之嫌,不但造成圖利他

人,虧空國庫;甚至衍生違反公平正義之情事。本席建議

行政院督導各級政府,尤其是國有財產局,應積極處理被

占用之國有不動產,採取應有之程序收回。

一、依據民國83年8月財政部訂定之「國有及公用被占用

土地清理方案」,被占用或閒置土地,應於83年10月底前

辦妥撥用、借用手續或騰空交還,逾期時,管理機關應於

83年12月底前提起訴訟,排除侵害。惟截至91年12月底

止,國有公用土地部分,被占用尚未處理結案共有1,478

筆,面積225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部

分,被占用尚未處理結案共有1,112筆,面積82公頃。

二、而國有非公用土地部分(包含原省屬已清查部分)計

120萬4,188筆,面積達26萬3,780公頃,其中被占用之土

地計有36萬8,941筆,面積6萬6,564公頃,被占用之面積

占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25%,除顯示被占用情形嚴重外更

說明政府機關執行績效欠佳,仍有努力之空間。

三、對於原省屬公用土地被占用之情形,國產局預定於91

年度至93年度清理完竣,但至今尚無完整資料。為使地盡

其利,國產局應積極清理被占用之土地,尤以政府目前財

政困窘,實應積極收回被占用之土地,不但充實國庫,更

可兼顧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