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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4

本院尤委員清,鑑於政府對於財團法人之管理鬆散,以致

對於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未能有效監督,並

缺乏積極有效的規範。應予檢討改正,以杜弊端。

一、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係冀借助民間力量,使民間公

益活動在學術、文化、教育、科技、經濟、環保、資訊等

不同領域發揮社會功能。然近年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

目不斷增加,截至91年度止,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捐助之財

團法人共計137個,金額高達1,016億餘元。由於各種原

因,各部會常便宜行事,以設置財團法人方式遂行特定任

務,或規避法規監督。而政府對於財團法人之監督,目前

尚缺乏積極有效之規範,在規範不明、管理寬鬆、設置卻

十分容易情況下,財團法人數目逐年攀升。

二、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語意不明,國會實難

以有效監督。而決算法相關條文觀之,又無對財團法人營

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監督之機制。

三、而政府採購法設置之目的,在於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因此若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應一

併納入政府採購法之監督,不宜僅由其設置條例或章程控

管。

建議:

1、對具公務特性之財團法人應加強管制措施。

2、法務部所擬「財團法人法」早日完成立法工作,俾有

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