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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5

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近年來各地發生多起因爆竹造成爆炸

案件。春節將至,一般商店為因應市場需求,非法囤積大

量爆竹煙火,民眾通常也會在喜慶聚時到處施放煙火爆

竹,稍一不慎,很容易於轉瞬間釀成災害,危及公共安

全,目前立法院業已通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加以規

範,並特別規定禁止在煉油廠、加油站、瓦斯儲槽附近施

放爆竹煙火,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應宜加強宣導,呼籲民眾

儘量減少燃放爆竹煙火,防止因燃放爆竹造成之危害。

1、立法院院會於十二月四日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規範爆

竹煙火的專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將爆竹煙火的製

造、進口和販賣採行嚴格的許可制管理制度。明訂製造煙

火須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的地下爆竹工廠,負

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的

人。

2、同時此法也規定販賣和進口一般爆竹煙火也要申請型

式認可或輸入許可文件,違反者罰卅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

罰款。內政部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的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販賣這類爆竹煙火給十二歲以下兒童者,處三萬至十五萬

元罰款。此外,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

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違者也是罰三萬至十

五萬元。在本條例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的合法爆竹工

廠,應在六個月內申請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視為未經

許可。條例也同時明定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的區域,如加油

站等,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公共安全需要,制定限定爆竹

煙火施放地區、時間、種類及方式的自治法規。

3、有鑑於近年來各地發生多起因爆竹造成爆炸案件,同

時春節也即將到來,民眾普遍喜愛於春節燃放鞭炮,祝賀

新年來臨,然而稍一不慎,很容易於轉瞬間即釀成災害,

不但造成自己或他人的痛苦,更涉及生命、財產損失。燃

放爆竹煙火不但危險,其衍生出來的環保及躁音問題更是

讓大眾所厭惡的,因此節慶期間民眾如想營造歡樂氣氛或

祭拜之需要,行政院應加強宣導,建議民眾以「播放鞭炮

錄音帶」或「環保紙炮」代替傳統爆竹,如確有需要燃放

爆竹煙火,應以合法爆竹煙火為限,燃放時並應選擇空

曠、四週無人及旁邊無可燃物之地點燃放,以免傷及他人

或造成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