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尤委員清鑑於台灣地區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普及率
僅八%,嚴重落後世界先進各國,甚至與發展中國家比較
亦屬落後。為提高下水道接管率,實有必要對於人口密集
的地區優先實施接管作業,建議政院對於淡水河流域之台
北縣市及鳳山溪、高屏溪流域之高雄縣市優先實施接管,
並將已興建完成之污水處理廠妥善操作,以改善河川品
質,防止水域污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 台灣地區之污水下水道建設進度遲緩,以致
河川污染之情況改善不大,例如北部之淡水河、南部之鳳
山溪仍然污染嚴重。本席於台北縣政府服務期間即針對全
縣污水下水道之興建完成優先順序評估,並對蘆洲重劃地
區進行接管工作,然迄今淡水河之污染依然相當嚴重,至
於南部的鳳山溪,由於沿岸之鳳山、岡山地區迄今仍未接
管,以致污染日益嚴重。對於人口密集、工商發達之地區
優先進行下水道接管工作,可以快速、大幅提高污水下水
道接管普及率,亦可以提昇國家競爭力,政院如何在短時
間內排定下水道興建優先順序,將資源有效率的投入,應
是當前重要的課題。
2. 此外,對於污水處理廠之興建規模亦應深入
檢討,依照先進國家的發展經驗,在主系統之外,中、小
系統之建立具有互補性與操作彈性,今後污水處理廠宜儘
量朝中、小系統規劃,以避免大系統失敗之風險。
3. 而污水處理廠之興建,傳統上屬於民眾厭惡的設施,
因此,今後宜適當選擇污水處理廠的位置,必要時需考慮
興建地下化之污水處理廠(例如法國南部地中海濱之尼
斯,其污水處理廠之處理設施均在地下,地面部分僅有辦
公、停車設施,經過地面之綠化、彩繪,即與當地環境、
景觀相容,亦不會產生臭味,自然民眾不會抗爭)。
4. 目前由於政府財政困窘,亦宜參考先進國家經驗,鼓
勵民間投資興建污水處理廠,其興建、管運成本則在日後
系統操作時從污水處理費中收回,此種方式,亦為先進國
家早已採行之運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