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財經當局決定放寬企業技術入股課
稅規定技術入股課稅,本席認為應力求公平合理,不可阻
礙產業引進技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報載財經當局決定放寬企業技術入股課稅規定,對於
技術入股比率達20%以上之產業,其技術股東取得之股票
除可享五年緩課優惠外,亦可選擇以技術換取認股權証方
式,俟該認股權證轉換為股票時再予課徵所得稅,產業可
以自由選擇採取任一方式或混合方式課稅,以利五年內無
法獲利之新興工業;另對技術入股比率未達20%之產業仍
不緩課;但規定可採發給讓與其專門技術者認股權憑證之
方式,俟技術持有人執行認股時再予課徵所得稅;經濟部
長何美玥表示,上述租稅優惠方案將盡速增訂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第19條之2及19條之3,並且溯自今年1月1日開始進
行之技術入股案件都可以適用,廠商於明年5月報稅時即
可享用這項優惠。
二、本席對於經濟部為業者鬆綁課稅障礙的努力及成果,
至為肯定;卻仍有幾點質;
1、於技術入股比率未達20%之新興科技公司,為何不能
選擇享有以技術入股方式,取得股票緩課五年之優惠?因
為技術人僅能取得認股權証而不能擁有股權,就不能參與
這家公司的經營,大失吸引技術入股意味及作用,對公司
的參與感、向心力及投資意願都會打折,盼行政院能主動
刪除此一20%限制。
2、產業同樣是取得技術使用,採直接入股緩課方式,其
技術要估價入帳;採發行認股權証方式,難道就不要估價
入帳嗎?為何要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排除公司法第140
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執行技術認股權証轉換股票時,
其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如此一來,既破壞了公司資
本的完整性,又低估了財報上的技術價值,且徒滋會計處
理原則不一致問題,盼能慎重股票折價發行。
3、為了解決部份生技產業無法符合技術入股達20%以上
之緩課條件的不合理規定,經濟部另闢蹊徑,讓公司發行
認股權證,俟執行權證轉換股票時始予課稅,可謂用心良
苦;旦為何未將轉換差額明確劃分為應稅之財產交易所
得、或係屬停徵之証券交易所得,而攏統併予課稅?這對
技術持有人並不見得有利,財政部長林全就得意地表示,
實施新的制度後,稅收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希望能於草案
再詳加區分課稅所得與免稅所得,還給納稅人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