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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娼妓課稅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4/10/05

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對賭博、娼妓等非法來源所得課

稅,有待商榷,請考量是否合法有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報載藝人胡瓜打麻將贏了吳宗憲兩百萬元,而被國稅局予

以補稅八十萬元,財稅機關解釋其課稅的理由說是「有所

得即應繳稅」。本席認為胡瓜被補稅不值得同情;但對該

項補稅處分的合法性及正當性卻有質疑如下:

一、非法所得不是課稅所得,甚至不是所得:我國所得稅

法對「所得」並無定義,但有諸多列舉,所謂「所得」應

係指提供勞務或資金所取得之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淨增

加資產。賭博是一種訴之運氣的財物輸贏,在我國是被禁

止的,打麻將賭錢是非法的賭博行為,若觸犯刑法的賭博

罪,其賭資應予以沒收充公,且依民法規定,違反公序良

俗的賭博行為,是無法律上效力的,因此賭債不能請求償

還。即使贏錢已經入帳,依法仍有被沒收充公或被請求返

還的責任義務,形同暫時佔有財物罷了,並不符合現有稅

法的「所得」概念。

二、法律上亦無應予課徵所得稅之明文規定可依,財政部

將贏錢視為其它所得,未免牽強而無據。或謂財政部曾有

解釋函令云:「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

分,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應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

課徵綜合所得稅」,然該函究屬行政命令,不合依法課稅

之憲法規定,有違憲疑義。

三、今財稅機關認定非法所得也要課稅,則不啻認定非法

所得者有申報不法所得之義務,而要恐嚇取財、綁票勒

贖、貪污公帑、走私貨物等等罪犯申報其非法所得,豈不

是滑天下之大稽?矧財稅當局曾訓令妓女賣淫所得不屬課

稅所得,均足以左證賭博贏錢不是課稅所得,甚至不是所

得。

四、盈虧互抵,政府課稅得不償失:賭博有輸有贏,且十

賭九輸,其性質較近似証券或期貨交易,姑不論我國現行

証券交易所得免稅,在其他賭博合法的國家,也沒聽說有

把賭博贏錢併入全年縱綜合所得課稅,而不准扣抵輸錢

的,我國在以往課征証券交易所得稅時,也都是可以把全

年盈虧互抵相扣的。盈虧互抵並不是租稅的退還或補貼,

而是為了正確計算課稅所得,更是為了不取不義之財。與

稅法的規定亦無不符。有人主張每一次賭博都只能視為單

一的行為來處理,不允許任意作輸贏互抵,根本是外行

話,不值一哂。課賭博稅而可輸贏互抵後,國稅局終究是

白忙一場。

五、追查困難,反助長逃漏稅風氣:玩麻將是國人盛行的

消遣遊戲,或有夾帶賭博,一般輸贏不大,純為增加樂

趣,且查緝極為困難,倘予課稅形成案例,不僅毫無實益

於財政收入,反會使法令尊嚴、政府威信蕩然無存。論者

已有質疑稽征人員對媒體報導高官顯要打政治麻將一事,

不敢聞問,對市井小民卻極盡苛擾之能事,故開征賭博稅

反將斷喪公平正義,徒惹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