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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4/10/05

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兩稅合一稅制已遭歐洲國家淘汰,我

國亦應檢討利弊得失,早日廢除未分配盈餘加征10%之不

合理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媒體報導,兩稅合一制度的「創始國」法國宣佈,

將在今年年底正式取消該制度,芬蘭也將在明年五月放棄

兩稅合一,激起歐盟其他國家重新審視二稅合一制度效益

的嚴肅問題。二稅合一稅制的基本理論是在公司階段所繳

納的稅款,可視為個人所得稅預付稅款,可在申報個人所

得稅時予以扣抵,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在理論上相當理

想。但是此制度英國在一九九九年放棄這種advanced

corporationtax (ACT)的概念,以簡化兩稅合一制度

(imputation tax system)之後,德國也在二000年

底徹底取消兩稅合一制度與未分配盈餘加徵一0%公司所

得稅。法國日前宣佈,將在今年年底正式取消該制度,芬

蘭也將在明年五月放棄兩稅合一,值得我國思考。

二、我國在一九九七年引進二稅合一的稅制改革時,當時

歐洲執行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已面臨實施此項制度所帶

來的稽徵成本過高、財政收入短缺、浪費公司納稅義務人

管理成本、影響移轉訂價稅務核定作業等困境,促使實施

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正在準備放棄此項稅制。而一向實

施古典稅制之國家,如美國、荷蘭等,由於早已預見此項

制度之缺點,而不願意引進此制度,故能避開此制度所帶

來之後遺症,可見我國當初實施兩稅合一是一項錯誤決

策,阿扁總統在2000年競選時的政見中,就表示要檢討廢

除未分配盈餘加征10%規定,卻迄未兌現。

三、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六年來,由於法律不完備,財政部

發佈的解釋函令為數眾多,然問題並沒有得到完全解決,

徵納雙方均深感困擾,且稽徵成本及納稅成本負擔非常沉

重,稅收有限,可能得不償失;但對資本形成及經濟發展

都有不利影響。爰建請政府考量國際租稅新發展趨勢,檢

討兩稅合一制度的利弊得失,作適當改革,早日廢除未分

配盈餘加征10%之不合理規定,兌現陳總統政見,取信於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