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性侵害防制 刊載者:尤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4/11/10

本院委員尤清有鑑於近日多起性犯罪再犯事件,如美工刀

之狼張健怡3年前假釋出獄,再次犯案;輔大之狼則有同

居女友,仍然連續性侵單身女性。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預防

學系教授黃富源指出,暴力犯罪中,性犯罪是再犯率偏高

的罪行,本席認為相關單位應針對這此性犯罪前科者,進

行強制追蹤,並建立建全之性侵害防治制度。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多數加害者通常沒有外顯徵象,女性難以單憑外觀或

行為來判斷並事先防範。普遍接受性犯罪行為屬於一種精

神、情緒失控的表現,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再犯的機

率相當的大。

二、現行性犯罪者的裁罰,經判刑確定入獄服刑者,集中

關在北、中、南的監獄,服刑期間雖會施予矯治教育,但

獄所沒有較專業的矯治團體,多為合作、聘任的外在醫

療、服務團體,專業品質不足。再者,依照現行的「假釋

制度」,只要服滿三分之一刑期、表現良好通常都可以假

釋。因此,大部份前科犯多在未完成輔導的情況下,回歸

社會。

三、以92年為例,因性犯罪判刑出獄、經判定應接受社區

處遇、身心治療者有841人,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的只有

196人,完成社區處遇輔導者有些還不是當年出獄者;何

況,很多出獄的加害人根本不理會社區處遇、身心治療的

課程,社工「找嘸人」「等嘸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

請警方找人,仍然找不到人。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立法施行7年,仍未能發揮防治

「色狼」效率,一再出現再犯的性侵害加害人。內政部性

侵害防治委員會也主動表示,相關配套制度並不健全,性

犯罪前科者進入社區後,沒有司法權的性侵害防治中心社

工,根本難以掌握這些人行蹤。有鑑於此,本席認為:

1.監獄內的矯治,應設置專業矯治機構,以吸引專業久任

的專業矯治人員,經判定應接受身心治療者,於完成治療

前,不得假釋。

2.經判定有再之虞者前科犯,應列管,主動掌握其行蹤。

3.落實兩性平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