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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軍事教育條例 刊載者:江綺雯委員 刊載日期:2003/01/06

依現階段軍事教育條例,國軍軍事院校無論組織、營運

及未來發展方向實已朝向軍事專業之普通大專院校轉型,

但目前國軍軍事院校財源仍受限於預算法規定,隸屬國防

部單位預算,產生諸多轉型之困難,故應修法讓國軍軍事

院校得比照國立大學校院設置校務基金,茲說明如下:

一、目前國軍軍事院校被預算法綁住,缺乏彈性運用之

空間,作為自治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教學研究、資

產及設備改良之經費,以致國軍軍事院校難以落實「國防

法」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九條關於後備力量之教育訓練及國

民之國防教育,增進國防知識及防衛國家之意識之推廣。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協助就學條文之相關規定。

因此,校務基金之設置更可推動全民國防之觀念與教育,

並經由推廣課程,協助退除役官兵就學發展第二專長。

二、美國海軍研究院自1985年起,培養過二千五百位碩

士,包括二百五十位政府公務員及二百五十位盟軍軍官;

美國維吉尼亞軍校,七成學生都來自民間,這些培訓管道

不但可以落實「終身學習法」,提升政府品質,亦可將軍

事專長用之於民間,目前國防大學已與國內十多所大專院

校進行建教合作,例如台大EMBA,唯獨國軍軍事院校自身

缺乏此一機制,損及未來發展轉型契機。

三、國軍軍事院校設置校務基金,除校方有一筆經費可

以彈性運用,各軍事院校開源節流,並經由更有系統、有

效率的運用,尚可運用校務基金擴大學術研究規模,配合

各項學術延續性的長遠研究,不致因年年預算編列情形不

同而中斷,讓軍事院校得以發展成為第一流的軍事學府。

實現軍事教育條例的立法本旨。總之,未來軍事院校發

展需仰賴校務基金之設置,進行推廣教育、建教合作、教

學研究、資產及設備改良等等有利校務發展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