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劃法修正應考量地方基本生存建設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3
本院吳委員敦義,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允諾於三個
月內提出修正案,本席認為於訂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
之分配公式時,應將地方基本生存及基本建設需求列入配
套考量,期分配公式及補助能更切確地解決地方財政問
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覆議案,反映出地方基層財政困難及中
央集權集錢的問題。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可知中央掌
控之國稅分配比例偏高,而地方政府的國稅分配比例則偏
低,加上地方稅收入成長率不斷下降,以致於地方政府必
須仰賴中央政府撥款補助,地方財政無法自主;另外財政
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亦容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以計畫性
及一般補助方式,裁量決定補助金額之多寡。統籌分配稅
款及計劃性、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方式均係由中央自行訂
定辦法決定,欠缺明確透明的分配公式,針對分配數額常
有不平之鳴,亦未能切合地方財政之需求,本席除要求建
立明確的分配公式外,應同時將配套的地方政府基本生存
(即人事、辦公等基本費用)及地方發展基本建設需求列
入考量,期分配及相關公式能更切合實際的解決地方財政
問題,落實地方自治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