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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開放外籍英語教師來臺從事教學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22

本院吳委員敦義,針對臺北市國小一至六年級將從今年九

月起全面實施英語教學,惟目前合格師資嚴重不足,如此

恐將不利於國小英語教學課程之安排,為此,建請行政院

鬆綁不合時宜法令,適度開放外籍教師來臺從事教學,特

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因應雙語教育普及化時代的來臨,以及對本國人就

業權益的保障,教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依

據「就業服務法」,會銜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

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自該學年度起,開放公立實

驗高中雙語部、雙語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高中、國中、小

學可聘用外籍教師。依照該辦法規定,外國教師在臺任教

的期限為三年,期滿可申請展延一年。。

二、前述辦法,雖然確保了本國英語教師的工作權,惟目

前合格英語師資嚴重不足,終究不利於國小英語教學課程

之安排。再者,在我國積極走向國際化的同時,有關政策

法令已跟不上時代,適度開放外籍教師在國內公立學校任

教,已經成為一種必需,因之,開放外籍教師來台從事教

學,確應速作檢討,以求周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