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院吳委員敦義,對於自去年以來央行已宣布降息
十五次,目前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已跌至百分之二左右,
而相對的九二一受災戶舊房貸利率卻仍居高不下,至今還
有不少依舊維持在百分之七、八,罔顧災民痛苦,請政府
全面降低災區舊房貸利率,以落實照顧災民,特向行政院
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本國銀行存款、放款之利差,民國八十八年第
一季為2.86%,至民國九十一年第一季則擴大為3.08%,
獲利指數由53%大幅突破至107%,外國銀行獲利指數更
從113%增加至285%,充分顯示各家銀行因利差擴大,獲
利亦大幅增加,而政府不僅計畫編列一兆五百億元的金融
重建基金去保障財團銀行,更放任銀行繼續向九二一受災
戶收取超高水準的舊房貸利率,如此為財團銀行錦上添
花,卻不願為慘遭天災的小老百姓雪中送炭,令人不解。
二、 中央銀行促使銀行存款利率持續走低,平均已
使國人每戶損失二萬元的利息所得,且銀行為了綁住原房
貸戶,更涉嫌違法收取過高房屋轉貸之違約金,如果中央
銀行可以令利率持續下降卻一眛地以「基於利率自由化市
場機制,政府不便要求銀行調降房貸利率」榨取百姓圖利
財團銀行,更令人質疑!
三、 根據財政部統計,重建區的受災戶,雖然政府
已有相關措施,提出一千億元的緊急房貸專案,新房貸戶
可以享有額度三百五十萬元3%優惠利率,但受災戶在震
災之前就已經辦理的舊房貸,由於震災房屋倒塌,目前卻
仍須繳交7%至8%不等的利息,雖然依九二一重建暫行條
例第五十條規定可延期繳納,但只是延長引信而已,受災
戶在舊債本息難還、未還之下,根本無力購買新屋,又因
舊債未償,亦無法辦理新房貸,故政府降低地震前災民之
舊房貸利率,實乃刻不容緩。
四、 基於上述理由,特請行政院力促金融機構對災
民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
借款,其本金利息應予展延,展延期限至家園重建修繕完
工或重購新宅為止,展延期間不得再計入利息,或最低限
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使受災戶之舊有房貸利率低
於3%以下,協助受災戶稍稍紓解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