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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行政院全面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2/11/21

本院吳委員敦義,促請在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

台觀光的同時,應取消各項不當規定,以維護人性尊嚴,

拓展我觀光旅遊事業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大陸方面早已開放並接受台灣同胞赴大陸觀光

旅遊,每年赴大陸旅遊的台灣同胞超過三、四百萬人次。

我方直到今年一月及五月,才分別開放第三類(即旅居港

澳及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工作證者)及第二類(赴國外旅

遊或商務考察後轉來台灣,即必須先至港澳以外之第三地

者)大陸人民來台觀光。根據統計,今年一月一日到九月

二十五日的二百六十八天中,所謂「開放」實際只來了二

百三十四人,平均每天還不到一人;這與我們到大陸旅遊

的人數,可以說不成比例,這項開放政策根本沒有落

實。

二、 大陸經濟正在成長,每年出國旅遊的已超過一

千兩百萬人次,潛力無窮,各國無不極力爭取;對大陸人

民而言,他們對台灣也充滿好奇心理,許多人一生中最大

願望就是能到台灣來看一看,但我們卻遲遲不全面開放大

陸人民來台觀光,而只開一扇象徵性的窄門,僅准許第

二、三兩類人士來台,同時加上各種不合理的限制與規

定,諸如:晚間十一時宵禁、還要晚點名等等,這對台灣

形象都有負面的影響;假如台灣同胞到大陸去觀光旅遊也

遭到如此對待,我們會作何感想?

三、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是跨出兩岸人民

自由往來的重要門檻,也是兩岸關係邁向正常化關鍵的第

一步。不論是從增進雙方人民的了解,緩和兩岸緊張關

係,或拓展觀光資源,均具有正面的意義。根據報載,如

果大陸方面同意將台灣列為開放觀光地區,則我方可能在

年底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但仍將沿用目前的

行政命令,即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

法」做審核的標準;換言之,也就是依舊橫加種種不合理

的限制。對此,本席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

動,事涉兩岸人民權益甚鉅,自宜以法律加以規範,目

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條例」草案仍在立

法院待審,除了期盼早日完成立法之外,特促請行政部

門,更要以開闊的胸襟,長遠的眼光來看待這項政策,不

但應儘速全面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而且應取消種

種不合理的限制,以加速我觀光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