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行政院勿採「監理業移撥地方政府」之錯誤規劃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2/05/16
本院吳委員敦義,針對行政院研考會擬議「將監理單位移
撥地方政府」,將造成地方財政額外負擔,且不符合憲法
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公路監理由於在性質上具有全國一致性,根據
憲法第一百十一條「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
央」之規定,自應歸屬中央交通部管轄,不宜交由地方政
府各行其政。且日前金門、連江兩監理所業已改隸交通部
公路總局,如今若再將監理業務下放地方,不諦是與現實
運作矛盾衝突、背道而馳。
二、 根據民國八十九年度總決算統計指出,全省廿
一縣市歲入、歲出相抵後,全部都出現短絀情況,累計赤
字已高達一千四百億元,有六個縣市的赤字超過百億元;
各縣市舉債額達一千二百億餘元,舉債上百億則有五個縣
市。若將監理業務移撥地方,地方政府勢必得另設監理單
位,大幅增加編制員額與硬體成本的費用,對地方原已艱
困的財政,無疑是雪上加霜!
三、 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人事制度為「交通資位
制」,地方縣市政府則全為「簡薦委制」,兩者不甚相
符,人員難以隨同業務移撥地方;公路監理電腦化作業系
統需整體作業方能順利運作,決策時不能忽略。希望行政
院勿採「監理業移撥地方政府」之錯誤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