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吳委員敦義,有鑑政府機構的司機、技工、工
友,退休之後既無法像公務人員一樣享有優惠存款,又無
法像一般退休勞工,於六十五歲之後請領老人津貼,政府
置他們的退休生活於不顧,讓他們形同一群被遺忘的邊緣
人,實有欠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給本席的台內社字第0920065241號
解釋函,認為在政府機關服務的司機、技工、工友,屬於
特別職公務員,並且在職時享有子女教育補助、公教人員
購屋優惠等福利,「與所有公務人員並無差異」,基於平
等原則,故不得再領老人津貼。
二、 但是所謂平等原則,係指對於相同事務應予相
同處理,對於不同事務應予不同處理,始得謂「實質平等
原則」 。將政府機關之技工工友與政府機關所屬公務員
等同視之,並就得否請領敬老津貼一事加以相同處理,是
屬就不同事務予以相同處理之「形式平等原則」,僅屬齊
頭式之平等。因為第一,依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規
則」第三六三條規定,工友之退休,係依勞基法之規定,
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其服務年資係依勞基法第
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計算。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職
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則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
二、三項之規定計算。第二,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工友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
均工資。而公務員之退休金基數,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
一倍為基數。第三,在年資計算方面,依「事務管理規
則」第三六二條之規定,工友等年滿六十歲者,得命令退
休。但「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則規定,公務人
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退休,二者可得計算之年資有
五年的差距。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一般公務人員之薪資比
工友技工高,計算基數多一倍,加上退休年齡多出五年,
雙方的差距不可謂不小。而在政府所提供之社會保險方面
也可看出,技工工友與一般民間勞工相同,是勞工保險;
公務員則為公教人員保險,二者完全不同。
三、 在任用資格方面,公務人員係依法考試及格,
並經銓敘合格以及依法考績升等,與一般技工工友之條
件,寬鬆顯然有別,政府於待遇、退休金及保險金三方面
有所差別待遇,尚屬合理。惟在待遇、退休金及保險三方
面與公務員作了差別與區隔,卻又在領取敬老津貼方面把
他們「視同公務員」,以致他們雖然是勞工卻不得領取敬
老津貼。這顯然已經違背「不同事務應予以不同處理」之
實質平等原則。
四、 於法理上而言,如內政部所持理由係以技工工
友屬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排除條款中
之「公教人員」,則為何技工工友非屬「公教人員保險
法」第二條之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再者,如謂技工工
友屬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排除條款中
之「公營事業人員」,則所謂公營事業,係指由各級政府
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
體,其中大致包括(A)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B)各級
政府合營之事業;(C)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
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D)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
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由
上可見,政府機關所屬之技工工友,並無法歸類為「公營
事業人員」,蓋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不可混為一談也。
五、 綜上所述,現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
例」第三條之排除條款,規定實不盡合理,政府機關的技
工司機工友,他們不是公務員,不能享有優惠存款利息也
就算了,但既然把他們列為「勞工」,卻又不能像勞工一
樣,在六十五歲以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領老人津貼,可
以說是連勞工都不如的「次等勞工」。
六、 政府制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是
為了落實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利,其基本精神應符
合公平正義與普遍原則,上述人員均為在政府部門服務的
最基層人員,待遇原本微薄,退休後又缺乏照顧,形同被
遺忘的一群,實有失政府照顧老人之德政,更何況把他們
歸列於敬老津貼第三條第二款之「排除條款」,主管官署
亦有「擴張解釋」之嫌,請行政部門即時提出補救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