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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司機工友無老人津貼不公平 刊載者:吳敦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3/11/04

案由:本院吳委員敦義,有鑑政府機構的司機、技工、工

友,退休之後既無法像公務人員一樣享有優惠存款,又無

法像一般退休勞工,於六十五歲之後請領老人津貼,政府

置他們的退休生活於不顧,讓他們形同一群被遺忘的邊緣

人,實有欠公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給本席的台內社字第0920065241號

解釋函,認為在政府機關服務的司機、技工、工友,屬於

特別職公務員,並且在職時享有子女教育補助、公教人員

購屋優惠等福利,「與所有公務人員並無差異」,基於平

等原則,故不得再領老人津貼。

二、 但是所謂平等原則,係指對於相同事務應予相

同處理,對於不同事務應予不同處理,始得謂「實質平等

原則」 。將政府機關之技工工友與政府機關所屬公務員

等同視之,並就得否請領敬老津貼一事加以相同處理,是

屬就不同事務予以相同處理之「形式平等原則」,僅屬齊

頭式之平等。因為第一,依行政院訂頒之「事務管理規

則」第三六三條規定,工友之退休,係依勞基法之規定,

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其服務年資係依勞基法第

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計算。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職

之公務人員,其退休金則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

二、三項之規定計算。第二,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工友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

均工資。而公務員之退休金基數,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

一倍為基數。第三,在年資計算方面,依「事務管理規

則」第三六二條之規定,工友等年滿六十歲者,得命令退

休。但「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則規定,公務人

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退休,二者可得計算之年資有

五年的差距。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一般公務人員之薪資比

工友技工高,計算基數多一倍,加上退休年齡多出五年,

雙方的差距不可謂不小。而在政府所提供之社會保險方面

也可看出,技工工友與一般民間勞工相同,是勞工保險;

公務員則為公教人員保險,二者完全不同。

三、 在任用資格方面,公務人員係依法考試及格,

並經銓敘合格以及依法考績升等,與一般技工工友之條

件,寬鬆顯然有別,政府於待遇、退休金及保險金三方面

有所差別待遇,尚屬合理。惟在待遇、退休金及保險三方

面與公務員作了差別與區隔,卻又在領取敬老津貼方面把

他們「視同公務員」,以致他們雖然是勞工卻不得領取敬

老津貼。這顯然已經違背「不同事務應予以不同處理」之

實質平等原則。

四、 於法理上而言,如內政部所持理由係以技工工

友屬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排除條款中

之「公教人員」,則為何技工工友非屬「公教人員保險

法」第二條之保險對象(被保險人)?再者,如謂技工工

友屬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排除條款中

之「公營事業人員」,則所謂公營事業,係指由各級政府

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組織

體,其中大致包括(A)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B)各級

政府合營之事業;(C)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

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D)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

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由

上可見,政府機關所屬之技工工友,並無法歸類為「公營

事業人員」,蓋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不可混為一談也。

五、 綜上所述,現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

例」第三條之排除條款,規定實不盡合理,政府機關的技

工司機工友,他們不是公務員,不能享有優惠存款利息也

就算了,但既然把他們列為「勞工」,卻又不能像勞工一

樣,在六十五歲以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領老人津貼,可

以說是連勞工都不如的「次等勞工」。

六、 政府制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是

為了落實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利,其基本精神應符

合公平正義與普遍原則,上述人員均為在政府部門服務的

最基層人員,待遇原本微薄,退休後又缺乏照顧,形同被

遺忘的一群,實有失政府照顧老人之德政,更何況把他們

歸列於敬老津貼第三條第二款之「排除條款」,主管官署

亦有「擴張解釋」之嫌,請行政部門即時提出補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