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卓委員伯源,針對九十二年秋冬SARS (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冠狀病毒很有可能捲土重來,為避免SARS又對
人民健康以及社會經濟產生無法預期的衝擊,特提出此
文,促請行政院及早進行準備工作,啟動防疫機制提高警
覺,並徹底執行各項預防措施,以防範SARS再度侵襲。
說明:
一、自從世界衛生組織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將我國自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感染區名單除名,我國成為最後一個被
除名的國家。惟鑒於我國之前疫情防範與控制之舉措有缺
失之處,而造成許多可避免的人員犧牲與資源損失,政府
之防疫體系與運作機制實有改善之必要性。先前同為SARS
疫區的北京當局面對有可能於秋冬之際再度復发的SARS疫
情,已進入了預警狀況,全面積極加強監控與貫徹防疫政
策,故行政院針對上述二端當有具體改善方案與未雨綢繆
之預防措施。
二、本席提出之具體建言如下:
(一)為防止SARS疫情紓緩後民眾防範意識與政府政
令宣導之懈怠,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行
防治訓練及演習。並使國人認知政府現行SARS防疫措施之
法源依據。
(二)為預防如先前院內感染情事再發生,政府於各
可能疫區內應及早成立專責醫院,全權負責該區SARS疫情
之控制與患者之醫療救護事宜,除院內需具備有專業醫療
設施外(如負壓病房),院內醫護人員及其家屬之心理建設
應由專業人員加以輔導安撫。
(三)禁止業者聯合哄抬藥品、口罩、耳溫槍、防護
衣等防疫所需須物品或囤積各該物品,中央主管機關應依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嚴加查辦,使醫療物資得以流通而不致
壟斷。
(四)澎湖、金馬等離島地區之防疫工作,應就地成
立專責機構負責,醫療物資之運送配給與醫護人員之支援
調動應切合當地需要而行,不得有短缺或分配不均之情
事。離島之SARS患者如需運至本島救治者,應協調國防部
或海巡署等有關單位,明定職權配掌責任分工,一切以人
民生命為最優先考量,不得推委卸責而延誤救治。此亦須
增補至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中,以
確立法源依據。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傳染病防治法成立專責單位
統籌總攬SARS防疫措施,對內權責分明並妥善協調,對外
則統一口徑,定期發布最新疫情資訊,不得有權責不明擅
自發言之多頭馬車情事出現。
(六)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
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而於今年五月二
日通過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應
針對目前時勢並參照實行情況加以修改,與時俱進,以切
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