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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今年秋冬SARS 刊載者:卓伯源委員 刊載日期:2003/08/21

本院卓委員伯源,針對九十二年秋冬SARS (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冠狀病毒很有可能捲土重來,為避免SARS又對

人民健康以及社會經濟產生無法預期的衝擊,特提出此

文,促請行政院及早進行準備工作,啟動防疫機制提高警

覺,並徹底執行各項預防措施,以防範SARS再度侵襲。

說明:

一、自從世界衛生組織於九十二年七月六日將我國自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感染區名單除名,我國成為最後一個被

除名的國家。惟鑒於我國之前疫情防範與控制之舉措有缺

失之處,而造成許多可避免的人員犧牲與資源損失,政府

之防疫體系與運作機制實有改善之必要性。先前同為SARS

疫區的北京當局面對有可能於秋冬之際再度復发的SARS疫

情,已進入了預警狀況,全面積極加強監控與貫徹防疫政

策,故行政院針對上述二端當有具體改善方案與未雨綢繆

之預防措施。

二、本席提出之具體建言如下:

(一)為防止SARS疫情紓緩後民眾防範意識與政府政

令宣導之懈怠,各級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應加強辦理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教育及宣導;各醫療機構應實行

防治訓練及演習。並使國人認知政府現行SARS防疫措施之

法源依據。

(二)為預防如先前院內感染情事再發生,政府於各

可能疫區內應及早成立專責醫院,全權負責該區SARS疫情

之控制與患者之醫療救護事宜,除院內需具備有專業醫療

設施外(如負壓病房),院內醫護人員及其家屬之心理建設

應由專業人員加以輔導安撫。

(三)禁止業者聯合哄抬藥品、口罩、耳溫槍、防護

衣等防疫所需須物品或囤積各該物品,中央主管機關應依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嚴加查辦,使醫療物資得以流通而不致

壟斷。

(四)澎湖、金馬等離島地區之防疫工作,應就地成

立專責機構負責,醫療物資之運送配給與醫護人員之支援

調動應切合當地需要而行,不得有短缺或分配不均之情

事。離島之SARS患者如需運至本島救治者,應協調國防部

或海巡署等有關單位,明定職權配掌責任分工,一切以人

民生命為最優先考量,不得推委卸責而延誤救治。此亦須

增補至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中,以

確立法源依據。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傳染病防治法成立專責單位

統籌總攬SARS防疫措施,對內權責分明並妥善協調,對外

則統一口徑,定期發布最新疫情資訊,不得有權責不明擅

自發言之多頭馬車情事出現。

(六)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

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而於今年五月二

日通過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應

針對目前時勢並參照實行情況加以修改,與時俱進,以切

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