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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原住民成立合作社相關事宜 刊載者:林正二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29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自民國

9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至今,有關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應

設置專責輔導原住民成立合作社相關事宜之原住民合作社

輔導小組,進度遲緩成效不彰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

詢。

說明:

一、民國90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法」第十條明訂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

其職責如下:一 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

二 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

類之規定。三 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

社之運作。四 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五 其

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

二、本法施行至今已滿兩年,本席仍然接獲民眾陳情,指

陳向縣政府申請成立合作社時,並無獲得所謂之「原住民

合作社輔導小組」之協助,甚而質疑是否有該小組之存

在?以致於在申辦過程中困難重重,歷經半年方初步審核

通過。

三、原住民大多沒有相關商業經驗,面對各項繁雜的申辦

手續,往往令他們望而生畏,申辦過程困難重重,這也是

當初制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條之原因,就是

希望藉由這個輔導小組的幫助,使原住民在申辦合作社時

能更為順利,可以專心於本業的經營。如今連申辦時的協

助都無法達成,更遑論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

導合作社之運作?又如何成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

構?

四、本席要求立即檢討各級政府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

組之詳細情況及執行成果,到底有多少單位尚未依法成

立?而已成立的單位又成功輔導了多少原住民合作社的申

辦?兩年以來定期追蹤輔導了多少合作社之運作實況?爰

針對以上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