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國稅局要求將客廳、廚房納入民宿
營業的樓地板面積計算,以課徵營業稅,已違反行政院院
會決議,以及就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不明,造成執行單
位及民宿業者混淆之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民宿業者反映,他申請民宿之五間客房樓板總面
積為一四二平方公尺,按規定只要民宿房間不超過五間,
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均可免辦營業登
記,免徵營業稅,但國稅局要求他將客廳、廚房納入民宿
營業的樓地板面積計算,造成超出免稅樓地板面積規定,
要被課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提供本席之資料,早在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即根據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
十四次會議決議,行文所屬各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為
何至今仍會發生此種錯誤認定課稅標準情形?顯見各級稅
捐單位對此規定尚不明確,以致造成民眾困擾。本席非常
質疑是否因此有錯誤認定之案件產生?如果已有錯誤認定
之案件發生,是否應立即補償業者之損失,並追究失職人
員責任?
三、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明訂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
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
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
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之規模經營之。但是,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卻未明訂,
僅以會議決議行文通知,且決議內容僅有客房數五間以
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之課稅標
準,至於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
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要如何認
定課稅標準,卻又沒有明文規定,極易造成執行者及業者
之混淆困擾。
四、本席爰針對以上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不明之情況,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