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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不明 刊載者:林正二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16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國稅局要求將客廳、廚房納入民宿

營業的樓地板面積計算,以課徵營業稅,已違反行政院院

會決議,以及就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不明,造成執行單

位及民宿業者混淆之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民宿業者反映,他申請民宿之五間客房樓板總面

積為一四二平方公尺,按規定只要民宿房間不超過五間,

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均可免辦營業登

記,免徵營業稅,但國稅局要求他將客廳、廚房納入民宿

營業的樓地板面積計算,造成超出免稅樓地板面積規定,

要被課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賦稅署提供本席之資料,早在九十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即根據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三

十四次會議決議,行文所屬各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為

何至今仍會發生此種錯誤認定課稅標準情形?顯見各級稅

捐單位對此規定尚不明確,以致造成民眾困擾。本席非常

質疑是否因此有錯誤認定之案件產生?如果已有錯誤認定

之案件發生,是否應立即補償業者之損失,並追究失職人

員責任?

三、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明訂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

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

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

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

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之規模經營之。但是,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卻未明訂,

僅以會議決議行文通知,且決議內容僅有客房數五間以

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之課稅標

準,至於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

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要如何認

定課稅標準,卻又沒有明文規定,極易造成執行者及業者

之混淆困擾。

四、本席爰針對以上民宿相關稅捐核課標準不明之情況,

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