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人張治平先生代表前永源輪船行所提出之陳情案
刊載者:林正二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16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陳情人張治平先生代表前永源輪船
行所提出之陳情案,自民國五十年迄今歷經七次陳情,由
交通部至外交部,均無法提出解決方案,亦提不出反駁理
由,僅一再以質疑張君是否為適格之權利人為由,不予積
極處理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陳情人張治平先生代表前永源輪船行所提出之陳情
案,自民國五十年迄今歷經七次陳情,均遭外交部以各種
理由退回,包括:臆測有資敵行為故以徵用該輪為制止方
法無賠償問題、政府財政困難、無從確認適格之權利人、
前係交通部主政應由交通部辦理、無新事實新佐證無重新
調查之必要等等。
二、經本席詳細閱卷瞭解,咸認外交部有推託搪塞之嫌,
所謂資敵行為僅為臆測,並無實證,政府財政困難則純係
卸責之詞,更有多方稽證足資證明陳情人確為適格之權利
人無誤,至於是否由交通部主辦則應為政府內部協調責
任,怎可推託至陳情人身上?所有事實及證據多年來已呈
送政府多次均未獲處理,以無新事證為由駁回陳情人陳情
實非妥當。
三、蓋政府於民國三十年逕自出售該輪並將得款匯入國庫
乙節係不爭之事實,雖然時間久遠,當時國家所處環境特
殊,但政府應負之責任確實無從消滅,無論以何種理由均
無法改變該既成之事實。
四、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所屬單位重新審閱本案,正視
此一時空背景特殊之陳情案件,不要因循敷衍致使人民權
益遭受長期損害而無法平反,爰針對以上之情況,特向行
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