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政府各式採購合約中,存在大量不
公平條款,衍生出許多灰色地帶,幾乎可說是一面倒向甲
方,也就是最大的採購主:政府,造成民間企業經常不得
不承受各項損失,又礙於景氣不佳,為免與業主機關產生
齟齬而導致流失業務,只得忍氣吞聲默默承擔,此種不公
平現象存在已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否應該研擬具
備公平交易精神之定型化採購契約,以供各級採購之辦理
單位參酌引用,以保障人民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否成
立專案小組,主動調查各級政府單位之採購合約,是否有
違公平交易原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政府各式採購合約中,存在大量不公平條款,所有要
求都是針對乙方,所有罰則均是處罰廠商,從隨機取樣之
一份○○縣政府網站提供轄下各單位下載使用之【機關工
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第十四條罰則(附件一),
可以清楚看出,洋洋灑灑的十多條條文,完全是針對於乙
方過失之懲罰條款,竟然沒有一條是針對甲方責任之處罰
條款。
二、蓋採購合約固然是雙方合意簽訂之契約,買賣雙方均
有應負之權利及義務,但因為政府採購契約之特殊性,業
主的身份係為政府,可謂是全國最大之採購商,又擁有行
政裁量權,甚至許多合約中更明訂合約之解釋權全屬甲
方,即便乙方認為合約有不公平之處,但礙於身為賣方,
又沒有資源面對政府這個幾近壟斷的買方,因此除非危及
生存之個案,才會提出異議或訴諸爭議處理機制,否則多
是選擇消極接受,抑或自甘吃虧,以求能繼續獲得工作。
三、事實上雖然甲方是為採購一方,對乙方之要求及規範
的確應該較多,但是乙方應該相對擁有的保障卻鮮少能在
政府採購合約中看到,以逾期罰款為例,所有合約中,一
定會規定乙方之交貨、驗收等日期,並規定如果逾期則每
日計罰一固定比例,但是相對的,乙方在如期完成並報請
驗收之後,卻無任何條款約束甲方於一定期間內給付價
款,是否也應相對訂定條款,如驗收完成超過幾日未獲給
付,必須加計逾期罰款以及積壓資金之利息?本席曾接獲
甚多陳情,均屬此種情況,主辦機關均稱或因行政流程,
或因主管不在,或公文程序有誤重新再送,甚或上級單位
尚未撥款,公庫沒錢等等,一拖數月,諸如此類無法明確
的推託之詞,往往造成民怨,嚴重者甚至形成廠商週轉不
靈而倒閉之狀況亦所在多有。
四、本席深切瞭解許多公務人員心態與作法,若非法有明
令,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拖兩天就不會一天辦完,每
年如上述累積應付而未付之款項,停留在各單位國庫中,
不但造成資金積壓無法發揮流動經濟效益,違背政府擴大
內需的政策精神,更嚴重的是,這代表了一種帝國主義心
態,政府最大,人民不過是替政府服務罷了。
五、經過多年的經驗累積,各級採購承辦人員已經非常瞭
解如何用採購合約來保護自己推卸責任,更甚而以採購合
約之不平等要求造成的灰色地帶做為武器,對廠商予取予
求,針對這樣的狀況,人民無力也無法以自力救濟之方式
與之對抗,匡正此一情況實屬政府之責任。
六、本席強烈質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從未研擬具備
公平交易精神之定型化採購契約,推動各級採購之辦理單
位參酌引用,是嚴重失職。本席並質疑公平交易委員會,
為何從未檢討此一全國最大業主之不公平交易情況,進而
主動調查各級政府單位之採購合約,是否有違公平交易原
則,以保障人民權益?爰針對以上之嚴重情況,特向行政
院提出質詢。
附件一 ○○縣政府網站提供【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契約書範本】
第十四條 罰則:
一、本契約內所訂之辦理期限,除為甲方之因素,或有不
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餘乙方逾約定期限完成者,每逾一日
乙方同意甲方得扣除乙方該服務項目(規劃、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協辦招標及決標、監造,非全部)服務費用千
分之 (本千分比未填時,為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
金。但本款累計懲罰性違約金以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
十為上限。
二、乙方提供之預算書圖,經甲方、有關機關或單位查證
有下列情事屬實者,依下列約定處理,但本項累計懲罰性
違約金以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一)經查證乙方所編列數量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者,數量多計部份,則甲方得處以乙方該多計金額五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數量少計部份,則甲方得處以乙方該
少計金額一百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工程材料、設備,得列舉廠牌時,經查乙方所列三家
以上之廠牌品質、規格標準不一、實際價格相差百分之十
五者,甲方得扣除乙方該工程材料、設備之設計服務費
用。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三款之約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每
次處罰乙方監造服務費用千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其觸
犯採購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則移送法辦。
(四)乙方所訂工程材料、設備之規格,或工程材料、設
備,得列舉廠牌時,乙方所列舉之廠牌或規格,有圖利壟
斷之情事者,甲方得扣除乙方該工程材料、設備之設計服
務費用,並處以扣款金額六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廠商未依圖說施工或交貨,被甲方或有關機關或單位
查獲,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監造責任時,每經查獲乙
次,處罰乙方監造服務費用千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未依規定指派工程人員,或指派之工程人員於工
程進行時,未實際到工程現場辦理監造事宜時,每少一人
每日處罰乙方新臺幣壹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款之約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處
罰乙方服務費用百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違反第九條第十七款之約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處
罰乙方服務費用千分之五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前列各款之扣款或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價金
中逕為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逕
為扣抵。另並得視情節輕重交付主管機關懲戒。
八、乙方不於規定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
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
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善必要
之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服務費用。
九、乙方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致甲方遭受下列損
害者,不論契約是否業已期滿,乙方同意負賠償責任。乙
方對本契約之最大賠償責任,以本採購案之總服務費用為
上限,惟如係因乙方或其執行本契約之相關人員之重大過
失、故意或不法之行為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一)甲方之額外支出。
(二)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三)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四)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十、甲方得將乙方之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視為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九款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十一、乙方受甲方委託辦理技術服務業務,其為準公務人
員。若乙方與工程履約廠商有串通、舞弊、收取該廠商之
賄賂或怠忽職守、未切實辦理設計、監造者,有「公務人
員服務法」適用時,將會涉及貪污、圖利::等刑法之罪
行。
十二、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
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颱風、水災、地層滑動。
(三) 交通中斷。
(四) 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 毒氣、瘟疫。
(六)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或不法拘禁。
(七) 能源中斷或管制供應。
(八)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九) 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
禁運命令者。
(十)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一)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二)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十三、不可抗力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
者,同意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所造
成之不利影響。
十四、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
生之損害,亦同意負責。
十五、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
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