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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復興鄉原居住在石門水庫淹沒區居民安置問題 刊載者:林正二委員 刊載日期:2003/12/09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桃園縣復興鄉原居住在石門水庫淹

沒區的四十六戶原住民,因配合國家國家興建石門水庫,

舉村三度遷居,因安置地點不當,使得四十六戶原住民的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遭受嚴重剝奪乙案,特向行政院

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桃園縣復興鄉原居住在石門水庫淹沒區的四十六戶原

住民,因配合國家國家興建石門水庫,舉村三度遷居,因

安置地點不當,使得四十六戶原住民的生存權、工作權、

財產權遭受嚴重剝奪,現在流離失所,亟需妥善照顧與補

償。

二、石門水庫建設委員會為安置淹沒區移民,約在民國四

十六年間進行遷移安置,後因五十二年葛樂禮颱風災害,

由桃園縣政府另行安置,詎料該地又於七十六年發生高銀

化工鎘污染災害,造成該區移民散居各地,流離失所至

今,權益嚴重受損。

三、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提出補償及安置方案,以免該淹

沒區居民之嚴重情況繼續惡化,針對以上情況,特向行政

院提出緊急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