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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低收入戶之核定標準,不符合實際狀況 刊載者:林正二委員 刊載日期:2003/10/27

院林委員正二,針對原住民籍低收入戶之核定標準,不符

合實際狀況,造成許多貧病無工作能力之原住民無法得到

社會救助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各級政府單位依社會救助法每年在查核低收入戶狀況

時,許多原住民因為名下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因此

被判定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二、事實上政府基於照顧原住民所劃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絕大部分位於偏遠之高海拔地區,崇山峻嶺,地勢陡峭,

交通不便,而且多為林地,甚少有可耕地,更難得有好的

建地,至於值錢的工商用地,那就更是不可能了。這些原

住民保留地,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一般自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九十元至數百元之間,最高也不過是在一千兩百元左右,

與都市地區之地價相差了十萬八千里。

三、許多貧病無依,沒有工作能力的原住民,因為名下擁

有這樣的土地,因此無法符合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得不

到政府的社會救助,而這土地既無法變成現金,也無法向

銀行貸款,更是租不出去,也無法耕作,嚴重造成社會不

公的現象,也影響了弱勢原住民的生存權利。

四、本席特就此一現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應立即研擬符

合原住民實況之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以落實照顧原住民之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