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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監護工問題 刊載者:林政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09

本院林委員政義針對勞委會及其他相關部會規範外籍監護

工時,相關法令的執行及嚴苛限制,造成僱用家庭極大困

擾,與當初政府開放外籍監護工之立意有極大落差,特此

提出質詢。

說明:

一、 台灣地區已達到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所定義的

高齡化社會,於民國82年為止,我國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口

就已佔總人口的7%,因此國人對於患有慢性病及自立能力

缺損的老人照護的需求日益提高,政府雖因應民眾需求開

放外籍監護工僱用,但在開放外籍監護工的同時,卻因相

關法令的限制,反而引起僱用家庭的不便及抱怨聲浪。

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外籍監護

工的聘僱許可時間最長可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

者,雇主可申請展延,但同條文中第四款又規定,外籍監

護工應出國四十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本席了解外籍監護工一但

停留的時間連續滿五年,不但可根據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

化且可享有多項優惠措施,但長達四十天的空檔,迫使僱

用家庭需另外再尋找臨時工,尋找臨時工不謹曠日費時,

要找到具看護技術者更非易事,其結果將導致家中的經濟

成員被迫離開職場,此與政府開放外籍監護工的美意相飭

甚遠。

三、 基於國內對於監護工的大量需求,政府宣稱為

使需要照料及老人能獲得妥善照顧,乃提出外勞總量管制

的辦法,以期有效控制外勞人數,避免非法濫用。但本席

認為一但原本已僱用監護工已快達期限,基於總量管制

法,新的監護工也必須等舊有的監護工出境才能入境,新

舊之間如何交接就產生極大困難,畢竟每個家庭的狀況不

一,需要注意的細節性問題更加繁瑣,雇主勢必重新教

導,此無疑增加僱用家庭的負擔,這些問題都亟待政府相

關部會重新考量。

四、 勞委會及其他相關部會在討論開放外籍監護工

問題時,往往只見國內非法僱用外籍勞工數量可觀,就對

開放設下種種限制,此種做法只會造成循正常途徑申請外

籍監護工的家庭求助無門,或對政府所設種種限制感到不

勝其擾,本席屢接到民眾陳情,特向勞委會及其他相關部

會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