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林委員政義針對近日來行政部門官員怠忽職守,不履
行到立法院備詢的義務,藐視國會,更凸突顯我國憲政體
制的重大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民國八十六年推動的第四次修憲,主要是針對
憲政體制作了兩項重大的變革, 一為確立中央政府體制
為雙首長制,另一則為地方政府體制方面凍結省的自治地
位,但事實上,我國的政府體制與法國的雙首長制度極度
不同,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
關,且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換句話說,行
政院長應該對其政策負責,但是我國的總統乃直接民選,
若要其僅為虛位元首,又何須大費周章將總統改為直接民
選,賦予其民意基礎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且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因此事實上,總統擁
有實質的人事任命及決策權,尤其當國會中的多數與總統
同黨時,決策權更是主要落在總統身上,在這種情況下,
究竟總統該不該為政策負責,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責又該
如何劃分,這些是不是都該做些通盤考量呢?
二、 行政部會首長到立法院接受質詢以接受民意的
監督向來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如果行政部會首長藉各
種名義逃避到立法院接受備詢,那麼我國還有什麼資格號
稱民主國家,近日來雖已積極推動多項國會改革方案與選
舉制度的改革,但是根本的體制問題若不解決,只是治標
不治本的做法。
三、 不管是總統制、內閣制或是雙首長制度,最基
本的民主原則就是政府機關要受到民意機關的監督,否則
放任行政部會任意妄為與專制國家又有何不同,本席認為
依照目前憲法規定,行政院既然擁有憲法所賦予的行政
權,那麼面對目前這種憲政體制的亂象,甚至是總統府過
於干涉行政權時,更應有責任釐清相關行政權責問題。
四、 目前我國憲政體制紊亂不清,從總統有權無
責,行政院需為政策負責的奇怪現象到近日發生的行政部
會不肯接受民意機構的監督,再再讓本席對我國的政治前
景擔憂,目前唯有正本清源,根本解決我國行政權權責不
清的問題,才能逐步導正我國政治的亂象,特向行政院提
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