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委員林政義,針對最近一、二年內,申請設立
內銷米製品原料用米糧商家數與申購數量突然暴增,由於
目前售予申購糧商原料糙米係按基準價格五折來計價,若
不是市場對米澱粉等確實有此需求量,則商家數與申購數
量突然暴增之異常現象必另存有弊端。有鑑於此,本席建
請法務部調查局應立即對此情形進行瞭解,調查是否有任
何不法情事,避免政府之美意被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
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在正常的情況下,米製品需求量應等於原料用米提供
量,若米製品需求量少於原料米提供量,則屬異常狀況。
但最近一、二年內,申請設立內銷米製品原料用米糧商家
數與申購數量卻突然暴增,如果不是市場對米澱粉等確實
有此需求量,則商家數與申購數量突然暴增,此異常現象
必存有弊端。
二、由於目前售予申購糧商原料糙米係按基準價格五折來
計價(即市價每公斤如為25元,則以12.5元售予)。換言
之,如果申購一批原料米,申購者與被指定切碎原料米之
農會勾結,利用之前已切碎米品來套換新撥完好的糙米,
並使用之前已製成品澱粉迂迴提供檢驗,結果申購者可取
得廉價原料米流售市面,此舉必影響市場糧價,更嚴重的
是以低價申購者可從中賺取鉅額價差的暴利,如以申購一
批200公噸原料米為例,差價將有二百餘萬元,部分糧商
一年之間有申請數十批者,其間之暴利相當驚人。
三、受委託切碎原料米之農會願意勾結糧商之誘因,乃是
因為套換可白白賺得政府給付加工費及申購糧商的分紅,
加上米製品加工設備簡單,只要調包一次所得的利益就遠
超過投資設備的金額,當然有利可圖。另外政府人員有
限,無法二十四小時全程監視切碎米加工農會及申購糧商
加工米製粉作業,導致漏洞產生。
四、有鑑於此,本席提出以下二點意見,(一)調查九
十、九十一年申辦切碎米委託加工農會數,核准年、月、
日,加工數量及電力費用支出,加工費收入。(二)調查
九十、九十一年申購內銷米製品原料用米糧商名單,申購
批數,年、月、日,製成品銷售對象、數量,並參照政府
相關單位對此供需市面之調查評估。建請法務部調查局立
即進行瞭解,調查是否有任何不法情事,避免政府之美意
被不法人士從中獲取暴利。
